《會計法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:“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,設置會計機構,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;不具備設置條件的,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?!?/p>
一、服務內容
1.每月根據企業提供的原始單據,計算、整理原始憑證,編制記賬憑證,登記明細分類賬、總分類賬,編制會計報表;
2.在規定時限內按月計算、填制、申報國稅、地稅所屬的各稅種;
3.計算、填制、申報企業所得稅,并在規定時限內到國稅或地稅機關申報、納稅。
二、增值服務
1.以電子郵件、電話等方式提供財務、會計、稅務方面的免費咨詢服務;
2.代為報送國稅、地稅稅務機關不時通告的各種報表、文件;
3.及時與國稅、地稅稅務專管員接洽辦理各項事務或詢問、商談各項事務。
三、單據交接
1.吉創提供每月上門服務,以收取單據,交流會計、稅務相關事項等。上門服務的時間,一般安排在每月的25日至當月最后一日,特殊情況下可延遲到次月5日以前;
2.單據交接時由企業出納人員填寫《現金報表暨單據交接報表》,并由交接、接收雙方簽字,作為單據交接的依據;
3.凡屬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各種臨時報表、文件,需加蓋公章的,由吉創負責報送;
4.憑證冊、賬簿、稅表等文件資料由吉創財務保管,年度終了或服務合同終止時,由吉創財務負責將整理好的憑證冊、賬簿、稅表等文件資料移交給企業,并填寫《賬簿資料交接表》。如應企業要求,每月交回憑證冊等賬簿資料的,應由企業填寫收條。